Q:房東目前是自用住宅,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後,仍享有自用稅率,但三年後要 賣,使用用途還是自住用嗎?
A: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方案期間,房屋稅及地價稅享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的稅負優惠, 但並不代這各房子的使用用途就是自住使用。出售時應繳納的交易相關稅負,仍需要 依據土地稅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如:出售的前一年內有參與包租代管方案,雖 然在方案期間的房屋稅和地價稅享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但出售時候的土地增值稅無 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參閱內政部營建署 107.5.8 營署土字第 107003207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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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包租代管房東是否有二代健保補充費的問題?
A:扣繳義務人適用對象: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 資、利息、租金……(所得稅法第88條) 經評估透過包租業之包租(非轉租)需要繳納健保補充保費,另個人房東自行出租部分, 則不用繳納,可能降低民眾委託包租業意願或將其補充保費費用給予轉嫁至承租人。 另外,代管業為代替房東管理房屋,其收入來源並非租金收入,對代管業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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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業者包租開立給房客的發票.免稅金額最高上限為何? (2)法人的房屋參加社宅. 房屋稅與地價稅是否有優惠?
A:(1)本計畫若為私法人房東開立發票給包租業方式,依108年5月29日營建署營署土字 第1081103449號函說明,收取之租金及押金要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以免稅方式開 立。另洽詢賦稅署,若為自然人房東則依照雙方需求開立證明即可。 (2)是的,有優惠。(併於下題Q5一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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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人的房屋參加社宅,房屋稅與地價稅與租賃所得是否有減免?
A:(1)法人或自然人的房屋參加社宅,房屋稅與地價稅依住宅法第22條說明得予減免。 (2)法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在減徵適用之列。依住宅法第23條已明文減徵租金所得稅 係指綜合所得稅,非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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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房東是公司的名字,營業稅是全免嗎?
A:依營署土字第1081103449號函文,私法人房東收取之租金及押金以免稅辦理,但仍 需開立統一發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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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社宅規定疑義:依據住都中心契約書第四頁約定:「契約價金為廠商案件得申請之服 務費用含稅價格」,然依據住都中心開發費等服務費用之申請文件流程規定:業者 提報文件為「請領款免稅發票」,此兩規定是否相互矛盾?
A:依據住宅法第22條規定,業者參與這個方案期間內,這部分的營業稅是免徵。一般 業者還可能有接一般物件或其他收入,並非是整間公司的營業收入都免稅。因此, 業者只要在要提供給本中心的發票上勾免稅即可。(發票中,有方案收入的下方要 勾免稅,其他的發票勾的是應稅。
●相關法規補充●
第 22 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 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 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 23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得獎勵租屋服務事業 辦理。 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 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 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 元。 二、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應課 稅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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