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申請書-相關QA
Q:若權狀登記為住宅,可是設有事務所或公司,是否可為社會住宅?
A: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可作為公會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1)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 字樣。
(2)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繳款書等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認定該建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 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零售業」,或出租人出 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且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者,得依房屋稅繳款書或稅捐單位相關證明文件,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4) 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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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東已不須繳房屋稅,故無房屋稅單(即房屋稅繳款書),是否可提供房屋稅籍證明 書來證明該物件為住宅使用?
A:(1) 不需繳交房屋稅或無法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書者,可請房東申請房屋稅課稅 明細來代替。不可以稅籍證明代替,因為稅籍證明未明確列出該物件是否全部為 住宅使用。
(2) 若該建物的第一類建物謄本的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 「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就能以此認定該物件為住宅使用,則不需 提供房屋稅繳款書來證明。若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謄本,亦無法 提供房屋稅繳款書或稅捐單位相關證明文件,須提具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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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謄本上的建築完成日期為空白,屋齡的部分要如何填寫?
A:可以從使用執照上去看竣工時間。以下附上可以查使用執照的網站 https://cpabm.cpami.gov.tw/twmap.jsp(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如遇到網站上也找不到的案件,可以去致電各縣市的負責申請使用執照機關,(舉例 台北市)因此可以去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地段地號或門牌號碼詢問使用執照號碼, 再現場申請或網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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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房屋用途為空白,需要檢附稅單或課稅明細表,如果該物件是60年的老透天免徵 房屋稅,需要另外檢附什麼資料呢?
A:可以去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裡面可看出是否為住家用。或是測量成果圖有些也會 註明建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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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建物主要用途是國民住宅,可以參加包租代管嗎?
A:可以。 經詢問署,國民住宅條例104年已廢止,所以並無該條例第二十一條不得出租之問題。
●相關法規補充●
《國民住宅條例》
第 21 條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
二、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
三、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四、同一家庭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或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之住宅超過一戶。
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
六、承購後滿三個月,經催告仍未進住。
前項收回之住宅,其價格按該房屋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後之餘額計算之。房屋如有損毀者,並應 減除所需修復費用。如有欠繳房地稅捐或到期未還之貸款本息與未到期之貸款本金者,並應扣繳抵付。 其基地之收回以原承購價格為準。 前項房屋之折舊,依行政院所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按平均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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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未成年房東需不需要在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蓋章?
A:屋主為7歲以下之無行為能力人,無須用印,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用印即可;惟7歲以 上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須用印,惟另需法定代理人共同用印。 戶籍謄本未註明監護人,應由父母雙方為法定代理人,其餘規定依上開民法規定辦理。 又如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署之, 或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相關法規補充●
《民法》
第13條:未滿7歲為無行為能力,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獲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
第2條 第1項 第3款: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應備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但所有權人無法親自 提出申請者,得由代理人檢附授權書(附件三)、備妥所有權 人證 明文件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提出申請。申請人為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於申請書 內簽名或蓋章,如父母依法不 得代理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署之,或父 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另申請人為 外國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或護照等證明 文件。
屋況及租屋安全檢核表篇
Q:表單2中關於“火警警報器”跟“獨立型偵煙器”的區分為何? 寫法上有無要統一或是可以接受勾選任一項即可? (消防署上是統稱“火災警報器”,然後火災警報器又分為“偵煙式”跟“定溫式”)
A:第一項【火警警報器】係指火警警報系統(具有連動社區、物管、保全之火警受信總 機功能)。 第三項【獨立型偵煙器】係指市面上可單獨購買、免配線安裝、使用電池作為唯一電 源之警報裝置。 備註: 獨立型警報器簡略如下: 偵煙式(電光式):主要安裝於一般不易有煙霧、粉塵等場所。EX:房間、走廊、客廳等。 定溫式 (差動式、補償式):主要以溫度為動作依據,安裝於煙霧、粉塵量高之場所。 EX:廚房、相關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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